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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达尔能源销售(湖北)有限公司江大路交通服务站违反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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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2-19 17:00:00来源:区生态环境分局

发布日期:2025-12-19

行政相对人名称

道达尔能源销售(湖北)有限公司江大路交通服务站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
914201007246994860

负责人

候毅

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岸环不罚〔2025〕2号

违法行为类型

违反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

违法事实

该单位2024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。

不予处罚依据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的规定,参照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(2021年版)》序号12“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、保存原始监测记录、未按照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的行政处罚”事项的适用条件,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“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”类型,经集体讨论,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。

处罚类别

不予行政处罚

处罚内容

不予行政处罚

罚没金额(万元)

/

不予处罚决定日期

2025-12-16

公示截止期

2026-12-15

处罚机关

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蜜桃视频 分局

备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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