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2025-12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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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对人名称 |
道达尔能源销售(湖北)有限公司江大路交通服务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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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
9142010072469948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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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人 |
候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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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
岸环不罚〔2025〕2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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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行为类型 |
违反了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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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事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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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处罚依据 |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的规定,参照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(2021年版)》序号12“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、保存原始监测记录、未按照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的行政处罚”事项的适用条件,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“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”类型,经集体讨论,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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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类别 |
不予行政处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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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内容 |
不予行政处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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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没金额(万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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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|
2025-12-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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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截止期 |
2026-12-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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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机关 |
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蜜桃视频 分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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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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